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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铁军与广西河池市全江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强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铁军,广西河池市全江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覃铁军,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住宜州市。委托代理人:樊寿良,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河池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西河池市全江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州市怀远镇三厂(原宜山氮肥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5373946-7。法定代表人:林保光,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广西河池市全江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物总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现居住地:江苏省江都市。覃铁军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未合法传唤再审申请人参加诉讼,而作出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表现在:送达地址错误,再审申请人的住址是河池市金城江区爱民路,再审申请人虽系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南宁市竹溪大道35号华业园小区2栋1单元402号,而非宜州市城中西路20号。判决后,在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的情况下,即向再审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2、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管辖,为方便案件审理,减少诉讼资源,本案应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广西河池市全江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江公司”)因经营资金的周转需要,向再审申请人覃铁军借款7000000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天,即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借款人于放款当日支付利息。2012年9月28日,全江公司委托该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原审被告张强与再审申请人覃铁军办理借款事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当日。再审申请人覃铁军分两笔共汇了7000000元到全江公司账户,再审申请人覃铁军在同一天收到全江公司给付的借款利息70000元。2012年9月30日,全江公司通过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汇款7000000元到再审申请人覃铁军账户作为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明细账、记账凭证、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结算业务专用凭证、对公存款异地代办业务通知单、进账单、无折现金存款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覃铁军系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南宁市竹溪大道35号华业园小区2栋1单元402号,且覃铁军的户籍居住地是河池市金城江区,但分公司设在宜州市庆远镇城中西路20号富丽源商业步行街,原审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及判决书均通过快递送达,快递送达回执上注明均为“拒签”而非“原址查无此人”。为此,再审申请人覃铁军诉称“原审法院送达地址错误”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再审申请人覃铁军与被申诉人全江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第九条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履行地点为“宜州市”。另外,原审被告张强于2008年至2014年在全江公司任财务总监,经常居住地是宜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覃铁军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覃铁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覃春燕审判员  廖德旺审判员  周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容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