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初字第0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春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739号原告重庆春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8-23,组织机构代码67613531-9。法定代表人李雪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敖大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永琼,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和平,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春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春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春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元,由原告重庆春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