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铁忠祥与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忠祥,薛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58号原告铁忠祥。被告薛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忠祥与被告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忠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