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叶龙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22号原告叶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天虹原告叶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丰 凡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