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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蓝三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三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蓝三电,女,瑶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溪泉,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79-83号。诉讼代表人蔡宗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达,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蓝三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以下称中保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斐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三电的委托代理人李溪泉、被告中保芗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三电诉称,2015年4月9日17时32分,林华周驾驶闽E×××××警号轿车出龙文区蓝田派出所大门,右转弯进入湘桥路时,碰撞到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蓝三电驾驶的芗城J8837号二轮电动车,造成蓝三电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35060362015003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蓝三电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华周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蓝三电被送往漳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8480.7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鉴定,蓝三电伤残等级10级、出院后护理期限为78天,未达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6000元。中保芗江支公司承保闽E×××××警号轿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诉讼过程中蓝三电放弃对林华周、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林华周、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的起诉。综上,请求判决中保芗江支公司赔偿蓝三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5365元。被告中保芗江支公司辩称,蓝三电的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6480元不予承担。后续治疗费无异议。误工费只能计算90日。出院后护理费天数无异议,应按50%计算。交通费由法院酌定。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精神抚慰金偏高,以4000元为宜。鉴定费、诉讼费答辩人不予承担。综上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17时32分,林华周驾驶闽E×××××警号轿车出龙文区蓝田派出所大门,右转弯进入湘桥路时,碰撞到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蓝三电驾驶的芗城J8837号二轮电动车,造成蓝三电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35060362015003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蓝三电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华周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蓝三电被送往漳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共花费医疗费28480.73元。出院诊断:1、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2、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挫伤;3、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2、术后四周、3个月时来院复查X线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决定下地负重时间,1年后骨折骨性愈合后考虑拆除内固定物等内容。2015年7月3日,蓝三电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取内固定物费用进行鉴定,经审查,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4月21日,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出具(2015)临鉴字第09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蓝三电伤残等级经评定为拾级伤残。2、蓝三电出院后护理期限经评定为78日。3、蓝三电未达护理依赖程度。4、蓝三电后续二期手术医疗费用经评定为6000元等内容。”。诉讼中,蓝三电自愿放弃对林华周、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林华周、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制作(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蓝三电非医保医疗费为6480元。另查明,蓝三电从2013年9月30日起暂住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步文村莲池尾138号,现就职于漳州欣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审查,确认蓝三电各项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28480.73元(含非医保医疗费6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15元/天×12天),后续治疗费6000元,护理费6885元(135元/天×12天+135元/天×78天×0.5),误工费12150元(135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6144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20元,以上合计123259.73元。2015年7月6日,蓝三电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保芗江支公司赔偿蓝三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5365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林华周驾驶机动车与蓝三电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蓝三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华周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林华周的侵权行为与蓝三电受伤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林华周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标准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问题。蓝三电提交的漳州市公安局步文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漳州欣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考勤记录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在本案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中保芗江支公司承保闽E×××××警号轿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中保芗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蓝三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8599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中保芗江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中保芗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蓝三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454.22元((28480.73-6480+180+6000-10000)×0.3),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诉讼中蓝三电放弃对林华周、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林华周、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的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蓝三电请求中保芗江支公司赔偿蓝三电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确认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蓝三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9859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蓝三电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5454.22元。三、驳回原告蓝三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4元,由原告蓝三电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斐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