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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檀宇强与檀文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宇强,檀文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14号原告檀宇强。法定代理人卞旺波。委托代理人檀耀明。被告檀文旗。委托代理人雀季鲁,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檀宇强诉被告檀文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檀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檀宇强负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