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汤剑锋与张晓路、颜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剑锋,张晓路,颜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汤剑锋。委托代理人龚震,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路。被告颜彩霞。原告汤剑锋诉被告张晓路、颜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剑锋的委托代理人龚震、被告张晓路到庭参加诉讼,被颜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剑锋诉称:他与张晓路于1995年认识,原是黄山大酒店的同事,是多年的朋友。2011年4月30日,张晓路向他借款20万元。被告张晓路、颜彩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故要求颜彩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主张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审理中汤剑锋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主张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被告张晓路辩称:他向汤剑锋借款20万元是事实,2013年年底起,汤剑锋向他催要借款,因他从2013年年底起,暂时失去了还款能力,故所欠借款未能及时归还。2014年8月底,他归还汤剑锋借款10000元。被告颜彩霞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张晓路��汤剑锋出具借条凭证1份,载明:今借汤剑锋同志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另查明,2007年1月30日张晓路与颜彩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8日张晓路与颜彩霞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审理中,汤剑锋、张晓路确认已归还借款1万元,余款19万元至今未归还。因张晓路、颜彩霞未归还借款本息,2015年5月22日汤剑锋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张晓路以个人名义借取的款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颜彩霞应否承担共同还款之责。关于张晓路以个人名义借取的款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颜彩霞应否承担共同还款之责的问题。原告汤剑锋认为该借款于2011年4月30日出借给张晓路,发生在被告张晓路、颜彩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发生于张晓路与颜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当推定为张晓路、颜彩霞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晓路、颜彩霞虽于2015年5月8日办理离婚手续,但不影响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且颜彩霞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争借款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故颜彩霞应对该借款负共同还款之责。综上,出借人汤剑锋与借款人张晓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该借贷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债务发生于张晓路、颜彩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颜彩霞应承担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颜彩霞未到庭发表抗辩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因张晓路、颜彩霞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汤剑锋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晓路、颜彩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汤剑锋支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汤剑锋已预交),由张晓路、颜彩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汤剑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