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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玉生与张雷、张林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生,张雷,张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1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生,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雷,男,199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林田,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玉生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雷、张林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雷、张林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张玉生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76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张玉生与被执行人张雷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张雷自2015年8月25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张雷于每月底向申请人张玉生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直至该笔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760由被执行人张雷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