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6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康瑞运输有限公司与唐光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康瑞运输有限公司,唐光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175号原告:重庆市康瑞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9024-4),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西街12号。法定代表人:亢胜,董事长。被告:唐光其,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住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03号质监局4层。法定代表人:张芒,经理。原告重庆市康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光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康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康瑞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康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重庆市康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