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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大尉与被告刘向东、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38号原告张大尉。委托代理人秦佳辉。委托代理人张跟善。被告刘向东。被告刘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尉诉被告刘向东、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大尉负担,余款337.5元退回原告张大尉。审 判 长  王 潇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