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襄阳福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泽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2号原告襄阳福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根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礼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方泽定,1951年5月25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福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泽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福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福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阳福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福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柳华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金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