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工商户。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常州路117号-1其经营的性福保健品店内,通过非正规途径购进“男一号”、“中华牛宝”等性保健品对外出售。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平度市公安局经济侦查犯罪侦查大队查获,当场扣押尚未销售的“男一号”等21种性保健品共计139盒34粒。经鉴定,“男一号”、“中华牛宝”、“顶九天”、“藏獒”、“大添力”、“金枪王”、“伟哥”等8种102盒34粒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检查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常州路117号-1其经营的性福保健品店内,通过非正规途径购进“男一号”、“中华牛宝”等性保健品对外出售。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平度市公安局经济侦查犯罪侦查大队查获,当场扣押尚未销售的“男一号”等21种性保健品共计139盒34粒。经鉴定,“男一号”、“中华牛宝”、“顶九天”、“藏獒”、“大添力”、“金枪王”、“伟哥”等8种102盒34粒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侦破的过程;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3、办案说明,证实:经调查,涉案的立大保健品店,经多次查找该店的负责人亦未找到;4、平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本案中涉及到的李洪花,因证人徐某不能说清楚李洪花的具体情况,故无法查找到李洪花本人;5、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4日,平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对王某在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常州路117号经营的性保健品进行检查,并依法扣押经营的保健品21种。(二)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的李洪花的情况和无法查找到李洪花的事实。(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销售性保健品的事实和过程。(四)鉴定意见1、谱尼测试检测结果,证实送检的样品男1号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单项结论为不合格。2、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送检的中华牛宝、大添力、顶九天样本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3、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送检的藏獒、金枪王、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999神油、红阳神露、蝴蝶夫人未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性保健品金枪王一盒、蝴蝶夫人一盒、伟哥一瓶、99.9神油一盒、红阳神露一盒、藏獒一盒依法予以销毁;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余的性保健品(详见清单)由平度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雷鸿春人民陪审员 刘思杰人民陪审员 王增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小蕾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需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性保健品清单序号物品文件名称数量备注中华牛宝8盒顶九天20盒龙根4盒蚁粒神1盒藏獒9盒大添力20盒999喷剂8盒男1号39盒金枪王4盒Be水1盒速硬1003盒蝴蝶夫人6盒午夜狂欢1盒红阳喷剂4盒金伟哥3盒欲霸1盒迷幻液1盒伟哥4粒金枪水1盒天使丽人1盒袋鼠精1盒99.9神油1盒红阳神露1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