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某名下在衡水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足,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祥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