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某名下在衡水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足,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祥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