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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桂文与张骞骞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张骞骞,张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骞骞。被执行人张桂文。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骞骞、张桂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5月08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71562.3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