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翟华与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华,潘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10号原告:翟华,男,汉族,1953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潘文华,男,汉族,1953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华与被告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翟华负担。审 判 长  文学清人民陪审员  吴元泽人民陪审员  黄兴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