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阳城县糖酒副食公司与程东平、崔丽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糖酒副食公司,程东平,崔丽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80-1号原告(反诉被告)阳城县糖酒副食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为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程东平,农民。被告(反诉原告)崔丽芳,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赵荣,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程东平、崔丽芳诉反诉被告阳城县糖酒副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程东平、崔丽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程东平、崔丽芳撤回反诉。反诉受理费1450元,退还反诉原告程东平、崔丽芳。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