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阳城县糖酒副食公司与程东平、崔丽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糖酒副食公司,程东平,崔丽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80-1号原告(反诉被告)阳城县糖酒副食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为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程东平,农民。被告(反诉原告)崔丽芳,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赵荣,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程东平、崔丽芳诉反诉被告阳城县糖酒副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程东平、崔丽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程东平、崔丽芳撤回反诉。反诉受理费1450元,退还反诉原告程东平、崔丽芳。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