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博湖农村商业银行与阿力木江?买买提、阿西米江?牙生、吾拉依木?艾排东、艾海提?玉素甫、阿西木?喀斯木、库尔班?麦麦提、麦麦提?伊斯拉木、赛买提?买买提、牙生江?买买提、牙生?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力木江·买买提,阿西米江·牙生,吾拉依木·艾排东,艾海提·玉素甫,阿西木·喀斯木,库尔班·麦麦提,麦麦提·伊斯拉木,赛买提·买买提,牙生江·买买提,牙生·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湖农商银行),住所地,博湖县博湖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徐常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阿力木江·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阿西米江·牙生,男,维吾尔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吾拉依木·艾排东,男,维吾尔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艾海提·玉素甫,男,维吾尔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现住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阿西木·喀斯木,男,维吾尔族,1969年5月1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库尔班·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麦麦提·伊斯拉木,男,维吾尔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赛买提·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72年8月6日出生,现住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牙生江·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现住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牙生·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51年2月6日出生,现住现住博湖县。申请人博湖农村商业银行与阿力木江·买买提、阿西米江·牙生、吾拉依木·艾排东、艾海提·玉素甫、阿西木·喀斯木、库尔班·麦麦提、麦麦提·伊斯拉木、赛买提·买买提、牙生江·买买提、牙生·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博湖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7908.4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博湖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阿力木江·买买提于2015年8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阿力木江·买买提于2015年12月20日支付37908.46元全部案件款。因双方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37908.46元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博湖县人民法院的(2014)博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博湖农商银行对阿力木江·买买提、阿西米江·牙生、吾拉依木·艾排东、艾海提·玉素甫、阿西木·喀斯木、库尔班·麦麦提、麦麦提·伊斯拉木、赛买提·买买提、牙生江·买买提、牙生·买买提享有37908.46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阿力木江·买买提、阿西米江·牙生、吾拉依木·艾排东、艾海提·玉素甫、阿西木·喀斯木、库尔班·麦麦提、麦麦提·伊斯拉木、赛买提·买买提、牙生江·买买提、牙生·买买提在2015年12月20日前未能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恢复37908.46元债权的强制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依 力 夏 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