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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888陈杰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888号罪犯陈杰,男,绰号“石勇者”,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一五���八月五日提出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陈杰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杰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陈杰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审核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对罪犯陈杰适用假释的调查���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杰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了罪犯陈杰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建议对罪犯陈杰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