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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伟宁诉邓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陈伟宁,男,生于1996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邓荣平,男,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宁诉被告邓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宁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伟宁负担。审判员  左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