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执民字第17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安吉县浙北金店有限公司、章长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安吉县浙北金店有限公司,章长春,叶建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1713-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李海明。被执行人安吉县浙北金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长春。被执行人章长春。被执行人叶建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长春、叶建苏名下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中心商城1幢1-124室、安吉县递铺镇中心商城1幢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