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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6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刘忠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刘忠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责人:冯俊。被执行人:刘忠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刘忠汉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0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6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荣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靓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