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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86号原告周xx,女,汉族,农民。被告王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