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86号原告周xx,女,汉族,农民。被告王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