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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文成县居家家居馆与郑碎宦、周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居家家居馆,郑碎宦,周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427号原告:文成县居家家居馆,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口商品综合市场**幢*楼。经营者:朱应海。委托代理人:朱小宝,浙江省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碎宦。被告:周素平。原告文成县居家家居馆为与被告郑碎宦、周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振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文成县居家家居馆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被告郑碎宦、周素平已支付原告货款58100元及诉讼费627元,合计人民币58727元,货款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居家家居馆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成县居家家居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文成县居家家居馆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