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鸣与上海日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鸣,上海日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鸣,港澳(香港)证件号码为V01267()。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日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丹东路300弄9号12层03室。法定代表人:朱伟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鸣与上诉人上海日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4236号民事判决。陈鸣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该判决,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15年4月9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作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上海日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该判决,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一审法院的通知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作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在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对本案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盛刚、代理审判员康炜、乔艳(主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鸣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上海日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陈鸣撤回上诉。二、对上海日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康 炜代理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