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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官治兰、郑官与官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官治兰,郑官,官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官治兰,女,1948年12月11日生。申请人郑官(系官治兰之子),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官秀云,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申请人官治兰、郑官因与被申请人官秀云民间借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在老河口市医疗保险局的医保报销返款,申请人郑官以其所有的斯巴鲁轿车一辆提供担保(车牌号为:鄂AXXH**)。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郑官名下斯巴鲁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AXXH**);二、查询、冻结官秀云在老河口市医疗保险局的医保报销返款50833.2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