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岭与赵勇、夏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岭,赵勇,夏庆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董岭,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东,大石桥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勇,男,汉族,农民。被告夏庆彪,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岭与被告赵勇、夏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