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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程国庆与李国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庆,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552-1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庆。被执行人李国强。本院在执行程国庆与李国强(2015)滨塘民初字第911号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国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