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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卫明、朱雪根、朱菊明要求宣告赵泉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卫明,朱雪根,朱菊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朱卫明。申请人朱雪根。申请人朱菊明。申请人朱卫明、朱雪根、朱菊明要求宣告赵泉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泉林,女,193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朱卫明、朱菊明之母、朱雪根之妻。申请人朱卫明、朱雪根、朱菊明述称,被申请人赵泉林患老年痴呆症,无自主行为能力,为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代理其参加各类民事活动,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特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朱雪根与被申请人赵泉林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朱卫明、朱菊明为二人之子。根据申请人朱卫明、朱雪根、朱菊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赵泉林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8月17日出具了苏广司鉴所[2015]司鉴字第285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赵泉林的精神状态诊断为:被鉴定人赵泉林脑梗塞后智力低下,诊断为痴呆;对赵泉林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被鉴定人赵泉林存在痴呆症状,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赵泉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朱卫明为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赵泉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朱卫明为被申请人赵泉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