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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章勇与俞小弟、俞玉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勇,俞小弟,俞玉珍,俞春军,俞璐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陈章勇,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小弟,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俞玉珍,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俞春军,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赞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璐瑶,女,2004年12日23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旺村XXX号。法定代理人俞春军(系俞璐瑶之父),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勇诉被告俞小弟、俞玉珍、俞春军、俞璐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晖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