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童荣旺与施秀清、陈承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荣旺,施秀清,陈承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723号原告童荣旺,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胡芝庭,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秀清,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刘水生,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承相,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荣旺与被告施秀清、陈承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荣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荣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童荣旺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高信仁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人民陪审员 江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