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尚东与兰州福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尚东,兰州福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柳尚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兰州福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柳尚东与兰州福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西陈民初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兰州福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柳尚东返还购房定金150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柳尚东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福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12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51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