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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殿伟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殿伟,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324号原告:梁殿伟,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徐刚,男,4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殿伟诉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梁殿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