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殿伟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殿伟,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324号原告:梁殿伟,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徐刚,男,4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殿伟诉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梁殿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