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与北京市亨利印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12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乙—26号。法定代表人顾金锁,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007792-X。被执行人北京市亨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正银,董事长。注册号:110111007411352。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北京市亨利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执他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市亨利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亨利印刷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执他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霍福生执行员 沈宝建执行员 赵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