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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化治、李飞与李飞、张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治,李飞,张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李化治。委托代理人:支建勇。被告:李飞。被告: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治与被告李飞、张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化治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化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李化治负担。审 判 长  张伟伟人民陪审员  潘洪銮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优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