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第一工程处、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第一工程处,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刘国帅。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第一工程处。负责人:杜建平,经理。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第一工程处、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为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199元,由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杨庆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稳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