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士兵与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14号原告赵士兵。委托代理人刘志清,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鹏飞。原告赵士兵诉被告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赵士兵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士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士兵负担。审判员 罗俊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伟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