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赖勇诉周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勇,周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赖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居民。诉讼代理人:苟成武,四川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继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赖勇与被告周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赖勇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