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郑××诉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以被告曹××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央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