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增刚与乔治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刚,乔治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756号原告赵增刚,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乔治军,男,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赵增刚与被告乔治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增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增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75元,由原告赵增刚负担。审 判 长 杨学生代理审判员 毛文亮代理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赟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