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箭与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箭,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韩箭,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何红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号*******单元。法定代表人:CheongLaiChun,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成都来福士广场”项目塔*栋第**层****号。负责人:孙丹,该公司总裁。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巍、刘亦娜,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韩箭与被告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锡捷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锡捷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被告就同一仲裁裁决起诉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故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管辖未最终确定之前,本案应中止审理,待管辖权明确后再行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⑸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培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