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六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中盟产联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六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中盟产联控股有限公司,何剑军,钟瑞源,师新涛,刘瑞兰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50号原告深圳市三六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9楼910室。法定代表人钟瑞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亚楠,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30楼。法定代表人李越梨。被告深圳中盟产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李越梨。第三人何剑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钟瑞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师新涛,住址河南省临颍县。第三人刘瑞兰,1972年10月8日,住址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三六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中盟产联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剑军、钟瑞源、师新涛、刘瑞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与第三人钟瑞原、何剑军(乙方)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运作原告深圳市三六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鲜送连锁经营门店项目达成协议。2015年2月9日,第三人钟瑞原(转让方、甲方)与被告深圳中盟产联控股有限公司(乙方一)、第三人刘瑞兰(乙方二)、第三人师新涛(乙方三)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就甲方转让原告公司股权事宜达成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公司增资、股权转让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为原告深圳市三六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增资及股权转让事宜,而该公司未在本院管辖区域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