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因本案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用其父亲李某乙和其朋友张某甲的户名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怀来支行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被告人李某甲持有以上两张信用卡并陆续透支自己使用。2013年底至2014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怀来支行多次向被告人李某甲催收以上两张信用卡的欠款,被告人李某甲在收到银行催款通知后逾期3个月仍未还款。截止2015年3月4日,李某乙(卡号:62×××87)和张某甲(卡号:62×××28)户名的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24909.13元和10994.85元,合计透支35903.98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向怀来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怀来支行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业银行报案材料;贷记卡透支不良客户移交表及交易信息;催收记录;户籍证明信;证人张某乙、李某乙、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办法,使用他人身份办理的信用卡(卡号:62×××87和62×××28)透支人民币35903.98元,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本应严惩。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千元,剩余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 鑫审 判 员 杨中原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