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黎平诉被告陕西世纪星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平,陕西世纪星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851号原告:张黎平,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良。委托代理人:路舒帆。被告:陕西世纪星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春。委托代理人:胡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黎平诉被告陕西世纪星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黎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平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