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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耀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门杨子,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人为唐山巨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唐山隆鑫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万军审 判 员  岳建国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