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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胡蓝方、英荣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胡蓝方,英荣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9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后小寺村。法定代表人叶军,经理。被告胡蓝方。被告英荣献。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205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胡蓝方、英荣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