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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韩凤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凤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83号罪犯韩凤江(又名韩小伍),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3)赤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凤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刚经济损失9172.13元。刑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7)内刑减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凤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改为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一一年四月、二○一二年十月、二○一四年二月四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韩凤江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韩凤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凤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0分。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47.7分,记功4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韩凤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凤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