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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军与济南华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济南华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华通达投资建设中心,济南大卓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崔立庭,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华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新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作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华通达投资建设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新杰,主任。委托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大卓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盖鸿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立庭,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华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华通达投资建设中心、济南大卓正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l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军又以各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上诉人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培森审 判 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