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晓鹏与张建雄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鹏,张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鹏。被执行人张建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建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雄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