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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晓鹏与张建雄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鹏,张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鹏。被执行人张建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建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雄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