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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阿布与达瓦多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达瓦多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阿布,男,藏族,系那曲县人。被执行人达瓦多吉,男,藏族,系那曲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布诉被执行人达瓦多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那民初字第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才旺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