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阿布与达瓦多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达瓦多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阿布,男,藏族,系那曲县人。被执行人达瓦多吉,男,藏族,系那曲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布诉被执行人达瓦多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那民初字第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才旺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