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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李桂荣申请执行齐市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秀齐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齐,李桂荣,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异字第5号申请异议人(案外人)李秀齐,女。申请执行人李桂荣,女。委托代理人杨小平。委托代理人刘志彬,律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执行董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3)齐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桂荣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做出(2013)齐商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被执行人华联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现位于齐齐哈尔市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房产中未售出的15套房产。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李秀齐对查封保全的15套房产中的1层75号、129号两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所有权,要求解除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异议人(案外人)李秀齐称:2010年7月19日、2012年9月10日其出资在华联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高层商品综合楼1层129号(权属面积6.68平方米)、1层75号(权属面积20.93平方米)的两处房产。其中1层75号已于2012年9月28日在市产权处办理完商品房登记备案,另一处1层129号因房屋经实测后面积变更为7.13平方米,在产权处办理以预售许可证换销售许可证的时候产权处把所有要换证的预售证先盖上“作废”章,后一起办理,由于当时办的多,将129号房产遗漏没给办理,导致这户房产现在仅有盖有一张“作废”章的预售许可证,没有销售许可证。申请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华联开发公司与李秀齐于2010年7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一份、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一份。证明双方房屋买卖事实。2、华联开发公司出具的收到李秀齐购房款收据二份。证明李秀齐已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3、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于2012年9月28日出具的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小区商居1层75号销售登记备案介绍信一份、于2011年2月30日出具的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小区高层商居综合楼1层129号预售登记备案介绍信一份。证明李秀齐已向市产权处办理登记备案。4、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于2012年9月28日出具的一份说明,证实李秀齐曾办理过商品房预登记备案;于2015年5月7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实将1层129号房屋的预售登记备案介绍信盖“作废”章是因为在换证当日,工作人员盖完“作废”章后发现此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换发销售许可证。5、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出具的收到李秀齐办理登记备案介绍信27份。申请执行人答辩称:市中院在作保全查封时此两套房产没有具体的备案登记,华联开发公司收到裁定后也未提出异议。异议人李秀齐没有办理房照,无正规发票,提供不了华联的现金账,没有对房产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证据。市产权处出具的说明在落款处时间有修改痕迹,且产权部门出具说明也超出其职能范围,应以实际登记为准。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2013年10月15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齐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桂荣欠款本金376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桂荣欠款利息(利息自2008年10月31日计算至2013年10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4倍计息)4839537.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齐商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将华联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现位于齐齐哈尔市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房产中的15套房产予以保全查封。判决生效后李桂荣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人(案外人)李秀齐于2010年7月19日、2012年9月10日与华联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两份,向华联开发公司购买包括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小区商居1层75号、129号两处房产在内的22套房产,华联开发公司于当日出具现金收据。2011年2月30日李秀齐到市产权处办理以上房屋的预售登记备案,并取得登记备案介绍信。于2012年9月28日到市产权处销售许可证登记备案,市产权处将1层75号房产办理了销售许可证备案,将一层129号房产的预售许可证加盖了“作废”章,后又出具了两份说明,证明李秀齐办理过预售许可证。(2013)齐商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时此两户被查封房产在市产权处显示为无产权人状态。本院认为,李秀齐与华联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交付所有购房款,华联开发公司出具现金收据,李秀齐持以上手续到产权处办理备案登记,其中1层75号(权属面积20.93平方米)房产已办理销售备案登记,另一房产1层129号(权属面积6.68平方米)未办理销售备案登记,且异议人与市产权处对盖“作废”章的原因持不同说法,但对异议人购买房产的事实及“作废”章系误盖无异议,且预售备案介绍信的效力产权处出具的书面说明能予认定。以上证据能够证实李秀齐购买华联开发公司的房屋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产市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高层商品综合楼1层129号(权属面积6.68平方米)、1层75号(权属面积20.93平方米)的两处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吴 非审判员 熊英丽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晓帆 微信公众号“”